陕西省河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为陕西省河北商会。(英文译名: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shaanxi province)。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在陕的河北籍工商企、事业单位和民营工商业者为主自愿加入的地方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具有省级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奋力发展民营经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凝心聚力为基础,以服务会员为重点,以共同发展为目标,努力做大做强冀商产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积极热情参与各项慈善与公益事业;排忧解难、铺路架桥,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真心实意地为会员企业服务,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努力把商会建设成为共叙乡情的平台、互动交流的平台、共同发展的平台、资源共享的平台、乐于奉献的平台,为冀陕经济社会的协作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充分发挥党、团、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大力宣扬党员及优秀企业家的好人好事,树立先进典型,弘扬冀商的优秀品质。
第五条 本商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商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暂住长安南路375号恒大国际71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河北驻陕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加强团结、增进友谊,提高企业素质;交流在陕会员企业开发建设、投资经营的经验,形成本商会内部各行业的优势互补,促进企业的合作与发展;倡导会员企业以诚为本、文明经商,维护冀商在陕的良好形象。
二、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举办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开展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人才等方面的信息交流;组织参加冀商大会和各种展销会、交易会、招商会及海内外的考察访问;帮助会员拓展业务,寻找项目、提供商机。
三、承办陕冀两地政府机关委托的事项;协调会员与两地党政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协办会员与海内外各地河北商会的相互交流,协助会员处理与在陕各地商会的有关事宜。
四、反映会员意见、诉求和建议;协调各方关系,调解经济纠纷,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和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开展河北与陕西的横向经济协作与文化交流,联络海内外及河北企业单位和企业家来陕投资,促进陕冀两省的经济互补与共同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商会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必须是在陕冀两地正式注册登记的实体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为共享资源,在陕市级河北商会均可自愿加入陕西省河北商会为团体会员单位。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其会长可任陕西省河北商会副会长以上职务,免收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个人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业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及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参加本商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并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和会费管理办法;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以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书函或其它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个人修养好,政治素质高;
二、在会员中有较大影响,对商会贡献最大,能秉公办事,并且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其工作职责为:
一、 负责商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并对其负全责;
三、 负责商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商会工作决策;
四、负责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的检查督导和落实;
五、 负责商会经费预算、决算的审核、监督和财务的审批以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 负责商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商会执行会长是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主要助手,其工作职责为:
一、协助会长负责商会的全面工作,向理事会负责;
二、受会长委托,提议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协助会长负责商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商会工作的决策;
四、协助会长检查督导商会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五、协助会长负责商会的经费预算、决算的审检、监督和财务的审批以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协助会长负责商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章程》的贯彻执行;
二、督促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三、监督检查议事程序,规范议事规则;
四、监督检查财务预算及财务制度的执行,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五、定期查阅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六、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越章程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和纠正。
第二十九条 商会秘书长由商会一名副会长以上成员兼任或实行聘任制,在会长和执行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项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其工作职责为:
一、主持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拟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商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商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商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编制年度费用预算方案,报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为:(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办会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其他合理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合理、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商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按商会的发展情况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8年12月29 日经商会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